我國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生存的權利,特訂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明定身心障礙者應具備之保障,但該保障僅為身心障礙者應有的最低限度之生活照顧,為使政府加強各項照護之因應,政府機關應正確評估其需求及特性,給予適時協助。
針對身心障礙者各階段之需求,所給予之協助共分為三種層面,首先是為有能力工作之身心障礙者建立舒適安全之就業環境,輔導予其自給自足之理想生活;其次係對非重症之身心障礙者輔以社區型之照護,以溫暖的親情暖化身心障礙者的不便;再其次為對獨居或重疾患者,依實際需求給予社會關懷與長期的醫療照護。
本通報係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9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身心障礙常住人口補充報告」,分析本市身心障礙常住人口概況。詳細說明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