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預告發布
一、依統計法第16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統計資料,應以其主管業務範圍有關者為限。各機關應預告統計資料項目發布訊息,除有重大情事外,不得任意變更,其相關規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二、依「各機關統計資料發布要點」第4條規定:各機關應按年預告統計資料項目之發布時間及發布形式,並備資料背景說明供查詢;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以下簡稱時間表)及資料背景說明之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三、本府各機關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公務統計方案及報表程式,彙整於「臺中市統計資訊網」,請點選以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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