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度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係由臺中市政府依照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規定,於民國 102 年 4 月 30 日函送到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依照同法條規定,已於 3 個月內完成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總決算審核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