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於執行法定預算時,遇有下列情事之一需增加經費且無法透過辦理經費流用及動支預備金容納時,得依照各該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六點規定提出追加預算:1. 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2. 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設新機關時。3.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或重大政事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4. 依有關法律、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或自治條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