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請問政府舉辦的統計調查可以拒絕調查嗎?

      有關政府統計調查受查者之權利義務,在統計法中均有詳細之規定,統計法第14條第3項「辦理基本國勢調查及指定統計調查之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15條「統計調查之受查者無論為個人、住戶、事業單位、機關或團體,均應依限據實答復。」、第23條「違反第14條第3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辦理基本國勢調查或指定統計調查人員進行統計調查,經勸導無效後,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之。」及第24條「違反第15條規定,基本國勢調查或指定統計調查之受查者經勸導後,屆期仍未答復或答復不實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之。」

      辦理統計調查人員則依統計法第14條第12項「執行統計調查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證明文件,並主動告知受查者查證方式及給予查證機會。前項人員,不得假借執行職務之名取得未經授權蒐集之資料」、第19條「各機關之統計相關文件及資料,應妥善保管,並充分提供該機關執行公務運用。前項文件及資料屬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者,應予保密,除供統計目的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及第25條「各機關辦理統計業務人員違反第14條第2項或第19條規定者,依相關法律處理。」予以規範。

      因此,政府辦理統計調查所得之個別資料絕對予以保密,除供統計目的之用外,不會作為其他用途,敬請民眾協助配合訪查並提供翔實資料。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21
  • 發布日期: 2018-03-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 點閱次數: 3067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