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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布物價指數為何要提供三種變動率?

    目前本市發布的物價統計除刊載指數水準值外,另為便於使用者應用,亦併同計算「與上月比較」、「與上年同月比較」及「本年累計與上年同期比較」三種變動率:
一、與上月比較:
    衡量本月指數與上月指數之間的變動,能反映短期物價變化,與一般大眾感受較為吻合,尤其觀察連續數月的變動率更可清楚判斷其變化趨勢。以行政院主處總處公布之98年CPI油料費為例,自1月起連續4個月上漲,一反自97年8月起逐月下滑之走勢,且單月漲幅介於2%-7%,顯見國際油價似有觸底反彈現象。
    惟物價指數旨在觀測物價的長期波動,但價格常會因為季節因素影響,使得「與上月比較」數字在短期出現大幅波動,如新鮮蔬果的價格及產量隨季節(如雨季、颱風或寒害等)而不同、衣著類於季節交替時因新裝上市而造成大幅價格上漲。此時若僅觀察「與上月比較」數字,恐由於季節因素的存在,將無法辨識物價波動的基本趨勢。
二、與上年同月比較:
    衡量本月指數與上年同一月份指數之間的變動。亦即年增率,代表「一年來」(十二個月來)之變動結果。若季節變動月份固定,此一變動率可完全剔除季節因素的影響,更能清晰地觀察指數的長期變動趨勢。如電費在每年6月至9月間實施夏季用電費率,較非夏季期間高,若電價費率未調整,則每年6月及10月「與上月比較」數字可能會因夏季與非夏季月份交替之際而出現較大波動,惟「與上年同月比較」則因適用相同費率而未變動。
    若遇季節因素並非皆在固定月份變動,例如天然災害不規則及年節假日移動等,此時「與上年同月比較」數字有時亦會呈現不穩定。
三、本年累計與上年同期比較:
    衡量本年1月至本月為止之平均指數與上年同期平均指數之間的變動。由於季節變動月份不固定,「與上年同月比較」數字,無法完全剔除季節因素,此時可以多月份的平均指數來比較,減少季節因素的影響,更可掌握物價走勢真貌。
    以行政院主處總處公布99年2月CPI為例,CPI年增率擴大為2.3%,雖係農曆春節貨品需求增加及服務業循例加價之故,惟各年春節所在月份不同(98年在1月),此時觀察「本年累計與上年同期比較」 (即併計99年1、2月後)數字1.3%,則較接近真實物價走勢。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21
  • 發布日期: 2018-03-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 點閱次數: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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