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動本市總會計及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
依本市總會計制度按月編製預算收支執行情形;依本市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審核各機關會計報告,提供有用資訊,以供報告使用者,監督政府對有限資源作最佳配置,以及評估政府之公開報導責任、施政績效責任及財務遵循責任。
2.總決算之編造
依照地方制度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略以,直轄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出該管審計機關。本處就各機關編送之單位決算、主管決算、市府財政局編具之財產總目錄、融資調度決算及公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查核彙編本市總決算。
3.政府內部控制
協助機關辦理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與輔導機關簽署內部控制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