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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向民間舉辦統計調查管理

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向民眾舉辦統計調查,應依統計法、統計法施行細則、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向民間舉辦統計調查作業須知等規範辦理。為有效全面掌握本市各機關統計調查案件,以避免機關臨時起意草率辦理,及降低統計調查受訪者疑慮,各機關向民間舉辦統計調查,應訂定調查實施計畫,指定統計調查經本處轉函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一般統計調查經本處核定並報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查後,始得實施。

各機關訂定統計調查實施計畫,其內容應具備:1、調查之目的;2、調查區域範圍及對象;3、調查項目及調查表式(包括調查項目之定義及填表說明);4、資料標準時期;5、實施調查期間及進度;6、調查方法;7、抽樣設計(包括母體、抽樣方法及估計方法);8、結果表式及整理編製方法;9、主辦、協辦機關或受託單位;10、調查經費來源及明細;11、其他必要之事項。

統計調查實施計畫經核定後應依計畫辦理,倘變更調查內容,屬小幅修正者,將修正處送核定權責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或本處)備查;屬大幅修正者,重新核定;停止舉辦或逾調查實施期間6個月以上未舉辦者,核定權責機關應註銷其核定文號。

統計調查實施計畫範例可參考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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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7-16
  • 發布日期: 2015-06-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 點閱次數: 2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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