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請問受查者填報之個人所得資料,會不會當作課稅或其他用途?

      依統計法19條規定:「各機關之統計相關文件及資料,應妥善保管,並充分提供該機關執行公務運用。前項文件及資料屬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者,應予保密,除供統計目的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但統計調查實施期間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故調查所得之個別資料依法不得拿來作為課稅、 取締或其他用途,請大家放心配合。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21
  • 發布日期: 2019-04-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 點閱次數: 1106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