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姓氏為父母與其最基本之關係,我國傳統宗族制度及祭祖文化在父系社會體現下,「姓氏」與祭祀緊密結合,子隨父姓、妻冠夫姓蔚為常態。民國96年民法第1,059條修正子女從父姓之規定為父母得以書面約定方式決定子女從姓,為婚姻制度之性別平等奠定一大里程碑。106年臺中市出生男性從母姓者占1.87%,較女性1.79%高0.08個百分點,與全國男性2.27%相較低0.40個百分點;而本市出生女性從母性者占亦較全國女性2.07%低0.28個百分點。故不論男、女,本市出生子女從母姓者占比,皆較全國為低,在本市或全國平均出生子女從母性者占比皆為男性較女性高。另與104年相較,本市106年出生男、女性從母姓者均有增加,分別增0.22個百分點、0.41個百分點(圖1)。
我國現有子女親權酌定政策,係以尊重家庭自治為原則。惟家庭出現裂痕致父母夫妻關係無法存續時,公權力將介入家庭並判定其親權職行之歸屬。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歸屬認定,係基於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故亦反映著父、母在社經客觀條件上的地位。106年本市父母離婚未成年男性權利義務歸母親行使者占40.81%最高,父親行使者占39.35%居次,再次為父母共同行使占19.84%;女性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亦以歸母親行使者占45.80%最高,其次為父親行使者占34.78%,再次則為父母共同行使19.42%(圖2)。
觀察歷史資料,男性未成年子女親權在105年以前多歸父親行使,惟其逐年遞減,從102年占46.57%逐年降至106年39.35%,減7.22個百分點,106年母親行使占比始高於父親行使。而女性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則歷年均以母親行使高於父親行使,並於106年創占比新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權迄今,已非再以歸父親行使為高,顯見女性在社經客觀條件上,漸已不亞於男性(圖2)。
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