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總決算編製作業手冊」分送臺中市各機關,並依上開手冊編製各種決算。
二、審核各機關所送單位決算、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決算及各特別預算機關所送年度會計報告或特別決算保留執行報告。
三、就各機關編送之單位決算、主管決算、財政局編具之財產量值總目錄、融資調度決算及公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查核彙編總決算。
四、臺中市總決算併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函送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核(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
五、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提出審核報告予臺中市議會審議。
六、依據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核完竣之最終審定數額表辦理決算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