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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兼職及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相關解釋彙整表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倘違反服務法有關兼職及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規定,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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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6-05
  • 發布日期: 2015-04-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 點閱次數: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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