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自107年7月4日起生效。 說明:本府警察局及消防局所屬公務人員健康檢查於本(107)年10月另訂規定前,准適用原處理原則。 (臺中市政府107年7月4日府授人給字第107015468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