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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案如未於法定期限內(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完成審議,預算如何執行?

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3項及預算法第96條準用第54條規定辦理,如不能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時,各機關預算(含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1.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預算法第88條規定辦理或經民意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前目以外之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21
  • 發布日期: 2017-10-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 點閱次數: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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