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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於執行法定預算時,發現與實際需要有所出入,而無法透過預算執行彈性(如勻支、流用、動支預備金)因應時,得提出追加預算。依照一百零六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六點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提出追加預算:
1. 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2. 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設新機關時。
3.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或重大政事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4. 依有關法律、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或自治條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何謂追加預算?
1. 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2. 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設新機關時。
3.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或重大政事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4. 依有關法律、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或自治條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21
- 發布日期: 2017-10-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 點閱次數: 1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