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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基期的物價指數資料如何作比較?

一、物價指數援例每5年更換基期乙次,以維指數代表性,不同基期的指數是不能直接比較的。以行政院主處總處公布之CPI為例,以90年為基期的93年CPI總指數為101.13,以95年為基期的97年CPI總指數為105.39,若要比較97年較93年的變動率,則不能直接以(105.39-101.13)/101.13計算。
二、若要比較不同基期的指數,就必須先將這些指數轉換成相同的新基期,在基準一致下來作比較才有意義。換基程序係將原歷史資料同除以新價格基期之指數,銜接成新基期指數,就上例而言,因90年基期時之95年CPI總指數為104.08,故先將93年CPI總指數換算為以95年基期之指數:101.13/104.08*100=97.17,然後都在95年基期下(即95年=100)計算97年較93年的變動率:(105.39-97.17)/97.17*100=8.46%。
三、新舊基期的轉換,其實為簡易之數學換算,本市自102年開始發布以100年為基期之物價指數,並於107年更換基期為105年,屆時將列示新基期下的歷史資料銜接表,以方便各界應用。就總指數而言,原有指數之走勢不致因更換不同基期而改變(除計算上四捨五入的誤差外),惟各分類指數會因新舊基期查價項目歸類調整而造成類指數漲跌略有差異之情況。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21
  • 發布日期: 2018-03-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 點閱次數: 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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