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製物價指數需要2類資料,分別為權數及價格變動情況。
一、權數資料
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而言,其目的主要在衡量一般家庭購買消費性商品及服務價格水準的變動情形。惟市場上流通之商品及服務種類繁多,占支出比重也不一樣,如食用米價格漲10%和鮮花漲10%,對大眾生活影響程度不同,因此,編製消費者物價指數時不能以簡單平均處理,必須訂定各項商品權數資料,以顯示個別商品的重要性。
二、查價項目、權數及指數基期
各國實務上均根據家庭收支調查資料選取重要且具代表性之項目定期查價,各項消費支出占總消費支出之比重即為其權數。臺中市100年基期消費者物價指數,共選取370項產品及服務,分為食物、衣著、居住、交通、醫藥保健、教養娛樂及雜項七大類,每類權數分別為26.52%、3.56%、25.96%、16.03%、4.76%、16.35%及6.82%。且為反映經濟發展及消費型態變遷,以維持指數代表性,目前每5年(民國逢0或5之年)更新權數結構。
臺中市100年基期消費者物價指數七大基本分類權數
三、如何蒐集價格資料
100年基期消費者物價指數共選查370個項目群,每個項目依價格變動特性,每個項目調查1至5種規格,每月調查1次至3次,共約調查2,000種花色牌號(樣本)。價格資料由基層調查員實地訪查,經本府主計處整理審核後,於次月5日(遇例假日則順延)公布指數。
四、如何計算指數
本市物價指數計算方式採以基期交易量(Q0)為權數之拉氏(Laspeyres)公式,公式如下:
其中Pt/P0為第t期與基期價格比,為基期消費支出比例。